联系我们
浙江聚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上虞百官街道财富广场五号楼901室
联系人:徐炯灿
联系QQ:396240130
手机:13989585580
电话:0575-82189766
传真:0575-82189766
邮箱:zjjusen@163.com

检测项目
宁波恒特纸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波恒特纸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工业园区宇达路3

联系人

徐建春

项目名称

宁波恒特纸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宁波恒特纸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加工各种规格纸箱的民营企业,企业原位于余姚市扶贫开发区茂盛路。现因业务发展需要,企业租凭余姚市科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工业园区宇达路3号的现有厂房为生产厂房,并将项目整体搬迁至此。

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购置印刷机、模切机、压痕机、打包机等设备,形成年加工240万平方米纸箱的生产规模,于201410月已投产,并于20141114日在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余发改备[2014]232号)。

该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试运行期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但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毒物、粉尘、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宁波恒特纸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编制现状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时间:

2015.7.14

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黄金勇 纪燕平

企业陪同人

徐建春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5721~23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朱华斌、李丹霞

企业陪同人

徐建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苯乙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其他粉尘(纸尘)和噪声等;

检测结果表明,本次受检岗位工人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共检测9个点,合格点数9个,合格率100%

 

检测结果表明,本次受检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其中除印刷模切工接触的噪声强度大于80 dB(A)外,其余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小于80 dB(A);该项目受检的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共检测9个点,合格点数9个,合格率100%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行业划分,该公司行业代码是C223,门类是制造业,大类是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类是纸制品制造。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属于纸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该公司主要从采取较环保的水性油墨、设备选型、卫生工程技术等方面对运行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并采取了一些防尘毒、防噪声等措施,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该公司在运行期间,每年投入一定专项经费用于职业病防治工作。

通过对该公司总平面布置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卫生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的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该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但该公司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卫生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公司在实际生产作业及今后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中,应逐步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持续改进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以确保生产的安全、有效运行。

建议

1)加强管理、督促和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储存在干净的储存柜内,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查、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2)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结论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安排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应将职业禁忌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该公司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属于3级,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可每9人配1个淋浴器; 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建议用人单位按国家标准要求合理设置浴室和更衣室。

4)公司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实际,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提升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