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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分区5号地块

联系人

应玲巧

项目名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年产750MWh锂电池系统产业化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于200612月由美国微宏公司(Microvast,Inc.)在湖州注册投资,是美国微宏的全资子公司。产业化项目将新增注册资本2200万美元,新增总投资7,3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440万元),完成投资后年产总容量750MWh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其中LpCO500MWh/aLpTO250MWh/a)、并以之组装成750MWh电池系统的生产能力,可实现年产值450,000万元人民币。

现场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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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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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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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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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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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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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石墨粉尘、二氧化钛粉尘、钴及其氧化物、难溶性镍化合物、锰及其化化合物、氟化氢、NMPN-甲基吡咯烷酮)、噪声等

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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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工程总体布局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2)本工程生产工艺成熟,自动化程度较高,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3)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对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本报告5.3章节提出了容易导致动力锂离子电池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因此企业应在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控制重点,加强企业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尽可能减少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风险等级分类为“较重”,经综合判断,将本工程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经本预评价报告的综合分析,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年产750MWh锂电池系统产业化项目在采取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本报告书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本预评价工作只涉及到预测与评价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内容建设过程及投产后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而不包括今后建设方案作了较大调整后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在今后拟建项目工艺、产品、设备、产品规模、原辅料、作业班制等发生变化时,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作相应的补充评价或重新评价。

建议:

1. 控制生产过程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

1 使用便携式除尘装置,及时清理地面或设备上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2 正负极配料、制浆过程中存在毒物和粉尘超标可能,应加强岗位通风排毒防尘措施。

1.2.  应急救援

1 初步设计时应明确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2 在危化品仓库内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在电解液操作岗位及电解液仓库附近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3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 在厂区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栏,用以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相关宣传资料等,告知栏应采取相应防风措施。

5 配备急救箱,配置的现场急救药品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附录A.12执行。

1.3.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措施

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的要求进行采光照明的设计。照明设施应选用防爆型。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应减少眩光。有夜间作业,警示标识应该含有灯光照射,以便于夜间操作。

本工程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3级,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的辅助用室。

1.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应合理编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运营过程中,如有委外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监督承包方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5.  其他补充措施

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等情况进行告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描述和评价

2)补充电解液车间应急救援措施的描述和评价

3)补充电池材料车间后处理工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描述以及防护设施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