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1)本工程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2)本工程生产工艺成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3)本工程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电焊烟尘),毒物(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磷酸、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
(4)企业提供的资料中对可能产生或存在的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有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根据本项目工艺和操作的特点,结合转运物料毒性特点以及使用量情况分析,确定本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即重点评价因子为:苯系物、盐酸、磷酸、电焊烟尘、噪声。本项目工艺较为成熟,根据对工人作业方式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调查,确定本项目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包括:前处理岗位的酸腐蚀,涂装岗位的苯系物,钣焊车间自动焊、手工焊岗位的电焊烟尘,切割岗位的噪声等。上述关键控制点的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操作工人的健康造成影响。
(6)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项目行业代码是C3572,行业分类为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在该可研报告提出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原则性措施和我们的补充措施逐条落实的前提下,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望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健康损害可降低到较低水平,因此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可行的。
本预评价工作只涉及到预测与评价建设项目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构想竣工投产后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而不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和今后建设方案作了较大调整后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在今后设计与施工中遇上述重大变动情况时,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作相应的补充评价或重新评价。
建议:
1.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1.1 防尘、防毒措施
类比检测数据表明,喷涂工人接触的二甲苯浓度有可能超标,应加强通风排毒设施。
1.1.2 防噪声措施
(1)车间设备需合理布置,并考虑防振措施,加强减振、隔声措施。
(2)类比检测数据表明,切割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有可能超标,应注意配备防噪耳塞,并督促工人正确使用。
1.1.3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该项目拟使用原有企业所用防护用品。根据类比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应注意加强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培训和使用监督。
1.1.4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本工程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3级。需设置集中浴室,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置员工浴室;另外休息室内设置制冷设施、饮水设施、个人物品存放柜等。车间浴室的淋浴头数量、更衣间内更衣柜的数量、卫生间的数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3级进行设置。
1.1.5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用人单位应合理编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各项预算,包括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并落实到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中,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供经费保障。
运营过程中,如有委外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监督承包方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1.6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建议
企业需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等要求,做好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杜绝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者,应按规定给予复查、诊疗,并妥善处置。
1.1.7 其他补充措施
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章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施工期,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交建设施工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资料和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等情况进行告知。 |